原告:姜胜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高中文化,住任县。委托代理人:牛善矗,河北领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群众,住。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群众,住任县。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均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任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姜胜朝与姜某某、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姜胜朝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姜胜朝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姜胜朝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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