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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郝江南与白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姜某某,女,1971年生,汉族。
原告郝江南(系姜某某女儿),女,1990年生,汉族。
被告白某某,男,1963年生,汉族,农民。

原告姜某某、郝江南与被告白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某、郝江南与被告白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土地是农民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承包合同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普遍实行的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具体表现形式。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村民自治组织,有权依照国家土地政策,根据本村情况,将土地发包给本村村民耕种,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履行确认手续。本案中,二原告通过合法程序取得铁岭县双井子镇永收村一组10.2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强行耕种的行为侵犯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二原告要求被告白某某返还承包土地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白某某主张原告持虚假土地承包证明,而不同意返还土地一节,因原告提供了相应的土地承包权属证明,被告对其真实性予以否认,经本院释明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反证据以否认原告证据的真实性。被告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被告此节主张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白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原告姜某某、郝江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项下的位于铁岭县双井子镇永收村一组大条田(东邻李凤山,西邻冯世平,南北邻道)的10.2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返还给原告姜某某、郝江南。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由被告白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需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审 判 长  林有强 代理审判员  张春禹 代理审判员  程 君

书记员:王海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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