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姜美艳、任某某与上海家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姜美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原告: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涛,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烨,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家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美艳、任某某撤回对被告上海家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已预缴),由原告姜美艳、任某某负担。
  
  
  

审判员:贺美娟

书记员:杨艳霞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