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被告:薄某某,男,汉族,职员,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彦波,黑龙江繁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姜某某与被告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景坤
书记员: 王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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