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
林兆甲(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
杨某
秭归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原告姜某。
委托代理人林兆甲,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某。
被告秭归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地址秭归县茅坪镇平湖南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05003738-9。
法定代表人王晓临,系该办公室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杨某、秭归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杨某、秭归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赵有名
书记员: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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