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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与赣州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姜某某
王忠丹(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赣州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姜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忠丹,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州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兴国大道269号。
法定代表人钟建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赣州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赣州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赣州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赣州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房产。

审判长:杨茹

书记员:杨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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