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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与齐胜利、杨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姜某某,农民。
被告:齐胜利,农民。
被告:杨某某,农民。
被告:陈猛,农民。
被告:杨秀艳,农民。
被告:马海宾,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齐胜利、被告杨某某、被告陈猛、被告杨秀艳、被告马海宾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暂时撤回对被告齐胜利、被告杨某某、被告陈猛、被告杨秀艳、被告马海宾的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姜某某承担。

审判长  白洪港 审判员  张国栋 审判员  刘 晓

书记员:刘津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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