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七台河市桃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金龙,七台河市桃山区万宝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大同街221号。法定代表人:兰剑,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岳川,黑龙江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姜某某与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2017)黑0903民初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姜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金龙,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岳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案涉房屋为上诉人姜某某通过拍卖取得,该房在拍卖时是否存在漏水情况,以及姜某某在竞买时对漏水情况是否了解、接受的事实不清;案涉房屋保修期起止时间及拍卖交付后的维修义务主体不清。上述事实关系到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及民事权利义务,系对原裁判结果有实质性的影响的事实。故原审判决属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2017)黑0903民初70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姜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0元予以退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孙国军
审判员 王旭辰
审判员 汤文光
书记员:彭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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