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前进区。原告: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东风区。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桦川县。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国林,黑龙江牛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前进区。法定代表人:牟国有,该公司经理。被告:钟贵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向阳区安民社区*组***号。身份证号:2308111951********。本院受理原告姜某某、暴某某、刘某某与被告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钟贵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钟贵德挂靠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勤得利农场中央商城扩建工程,又将该工程主体工程分包给原告,故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专属管辖原则,本案应由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林
书记员:李雪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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