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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与刘某、魏某某、李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支公司宽城镇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姜某某
刘某
李建明(河北李建明律师事务所)
魏某某
李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支公司宽城镇营销服务部

原告姜某某。
被告刘某。
被告魏某某。
被告李某。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建明,男,河北李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支公司宽城镇营销服务部。
负责人杨树宏,职务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刘某、魏某某、李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支公司宽城镇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刘某、魏某某、李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秦皇岛市海港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  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管辖;2、该案不是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该案只有归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管辖时,保险公司才能成为共同被告;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已经按照该规定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第350的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立案,那么再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即该规定第八部分第317的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诉状明显两个案由,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  之规定,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4、两个案件只有首先解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之后,再涉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两案不能在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况且《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秦皇岛市海港区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综上几点,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6条  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到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之规定,本案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被告刘某、魏某某、李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刘某、魏某某、李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之规定,本案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被告刘某、魏某某、李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刘某、魏某某、李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长:李玉富
审判员:王建坡
审判员:许德国

书记员: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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