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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与青冈县国家税务局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姜某某
华艳芝
青冈县国家税务局
王旭辉(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某,住青冈县。
委托代理人华艳芝(原告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冈县国家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王华,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旭辉,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姜某某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冈县人民法院(2015)青法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姜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华艳芝、被告青冈县国家税务局委托代理人王旭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冈县人民法院(2015)青法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青冈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冈县人民法院(2015)青法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青冈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姜再民
审判员:赵明
审判员:杨晓涵

书记员:张霖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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