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某
华艳芝
青冈县国家税务局
王旭辉(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某,住青冈县。
委托代理人华艳芝(原告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冈县国家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王华,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旭辉,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姜某某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冈县人民法院(2015)青法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姜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华艳芝、被告青冈县国家税务局委托代理人王旭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冈县人民法院(2015)青法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青冈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冈县人民法院(2015)青法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青冈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姜再民
审判员:赵明
审判员:杨晓涵
书记员:张霖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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