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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诉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姜某
郭永利(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杨宗

原告姜某。
委托代理人郭永利,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滨,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宗。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翟自泉

书记员:褚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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