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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与大庆庆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大庆市大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姜某某,女,1955年3月17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
黑龙江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大庆庆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龙府小区8-4-201。
法定代表人程远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军,
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大庆市大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东风新村纬六路47号。
法定代表人隋云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义,
黑龙江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鞠恒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
大庆庆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大庆市大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鞠恒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铁军
审判员 孙超
人民陪审员 朱才志

书记员: 魏少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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