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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与熊某某、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姜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应城市人,住应城市。
委托代理人张宏斌,湖北诚横空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应城市。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应城市。
被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市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城中蒲阳大道13号。组织机构代码:88091624-3。
法定代表人金红彬,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斯强,该公司职员。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邓斌,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壮飞

书记员:张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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