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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与上海汇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现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勇,浙江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汇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蔡尚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刚,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鹏飞,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姜某某与被告上海汇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姜某某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
  

审判员:陆明权

书记员:余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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