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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姜某
郎俊富(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
张秀文

原告:姜某。
委托代理人:郎俊富,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80910319-4。
负责人:姜跃利,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秀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0.00元,减半收取1250.0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0.00元,减半收取1250.0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

审判长:吴艳

书记员:刘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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