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东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远,黑龙江程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东安区。第三人: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东安区。
原告姜某与被告丁某某、第三人姜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姜某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姜某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姜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941.50元,减半收取计2970.75元,由原告姜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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