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委托代理人:褚春华,河北王广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被申请人:刘春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姜某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某某、刘春芳及其共同所有的价值400万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姜某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额为400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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