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姜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滨,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
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姜某某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原告姜某某自愿承担。
审判长 王海珍审判员 杨旭昕人民陪审员 魏成彦
书记员: 宋偲默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