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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与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姜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滨,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姜某某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原告姜某某自愿承担。

审判长 王海珍
审判员 杨旭昕
人民陪审员 魏成彦

书记员: 宋偲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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