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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与倪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白云,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永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姜某某与被告倪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姜某某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姜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  军

书记员:张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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