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委托代理人:王树明,黑龙江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万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火炬新街31号科技大厦514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姚佩祥,该公司经理。
被告:大庆北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火炬新街31号科技大厦518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刘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大庆圣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火炬新街31号科技大厦502-505号房间。(未到庭)
法定代表人:王耀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大庆万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北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圣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姜某承担。
审判长 魏彤
审判员 李海静
审判员 孟范亮
书记员: 侯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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