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
委托代理人:杨朝晖,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国中,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甘肃省靖远县。
原告姜某与被告张国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
审判长 高云环
人民陪审员 揭兴福
人民陪审员 王达芬
书记员: 高梦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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