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委托代理人陈玉兴,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裕达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达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52号5单元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0089970-7。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裕达公司执行董事,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晶晶、武俊杰,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姜某某与被告裕达公司、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玉兴、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武俊杰、李晶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7月17日,被告郑某某以被告裕达公司的名义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借期未约定,口头约定利息每月3000元,被告郑某某自2015年8月17日支付最后一笔利息3000元后,便终止了任何联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利息240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
1、二被告出具的借条,用于证明二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借条中有被告裕达公司签名及盖章,同时有被告郑某某签名,该借条中未注明借期、利息等;
2、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回单、邯郸银行交易流水清单,用于证明被告郑某某支付原告利息情况。
二被告辩称,被告郑某某主体不适格,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裕达公司已经偿还原告37400元,因双方无利息约定,该还款应视为对本金的偿还;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双方对利息有明确约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责任。
二被告提交邯郸银行转账记录及电子回单,用于证明被告裕达公司偿还本金37400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并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2014年7月17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元)郑某某市裕达工贸有限公司2014.7.17”,该借条上有被告裕达公司印章及被告郑某某签字。同日,原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10向被告郑某某邯郸银行汇达支行账户62×××19转款200000元。被告郑某某于2014年9月11日向原告转款4400元,于2014年10月16日、2014年11月10日、2014年12月10日、2015年1月16日、2015年2月16日、2015年3月16日、2015年4月16日、2015年5月16日、2015年6月15日、2015年7月15日、2015年8月17日分别向原告转款3000元,共计转款37400元。此后二被告与原告终止了任何联系。故原告于2016年5月13日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上述事实有借条、中国建设银行转款记录、邯郸银行转账记录、邯郸银行电子回单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经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借条及建行银行卡转账记录,能够证明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二被告应返还原告借款200000元。被告郑某某辩称该笔借款系被告裕达公司所借,其主体不适格,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但借条中既盖有被告裕达公司公章也有被告郑某某本人签名,且该款项由原告转至被告郑某某账户,亦由被告郑某某按月多次向原告转款,故二被告为共同借款人,对被告郑某某该项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二被告返还借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二被告的借条中未约定利息,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了利息每月3000元,并提供了银行转账流水,二被告予以否认,故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约定利息不明确,原告主张二被告支付利息24000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由二被告自认于2014年9月11日向原告转款4400元,自2014年10月16日至2015年8月17日每月向原告转款3000元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告郑某某分多次按月定额向原告转款的行为系自愿支付利息,已支付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限额,应予以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邯郸市裕达工贸有限公司、郑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姜某某借款本金2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姜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邯郸市裕达工贸有限公司、郑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李文召
代理审判员 安燕龙
人民陪审员 王智平
书记员: 宁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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