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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正与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启扬新星分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姜某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杰,河北王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启扬新星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一期M10-3地块康宝路12号众勤公寓门脸房。
负责人:苏波,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力,北京市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姜某正与被告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启扬新星分公司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姜某正负担。

审判长  李桂伟 审判员  刘保健 审判员  焦 静

书记员: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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