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某某。
原告姜某。
原告王玉明。
原告郑忠娥。
委托代理人王国庆。
委托代理人尹玉伟,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
被告刘某某,成年。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邢运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姜某、王玉明、郑忠娥与被告郑某某、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姜某、王玉明、郑忠娥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某、姜某、王玉明、郑忠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75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曹铁城
书记员: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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