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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与姜某兔、高某某等其他用益某某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瑜芳,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
  被告:姜某兔,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姜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姜某某与被告姜某兔、高某某、姜伟用益某某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姜某某于2018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鲁祥云

书记员:陆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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