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瑜芳,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
被告:姜某兔,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姜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姜某某与被告姜某兔、高某某、姜伟用益某某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姜某某于2018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鲁祥云
书记员:陆晨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