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某
孙长林(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姜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长林,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小林
书记员:曹晶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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