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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诉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姜某某
孙长林(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姜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长林,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小林

书记员:曹晶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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