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广元,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宝清县,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
原告姜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2018年3月7日,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导致庭审未能正常进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姜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肖汉江
书记员:魏占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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