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公刑诉〔2019〕116号
被告人姜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24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松溪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松溪县**乡**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7日被松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由松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松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7月16日至2019年8月16日、2019年9月12日至2019年10月10日);因案情复杂,经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自2019年11月10日至2019年11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姜某伙同包某昌(另案处理)先后建立了“发扬光大”微信群,“光辉岁月”、“友情岁月”QQ群,并在上述群内发布“重庆时时彩”开奖信息,供陈某某、游某某、詹某雪等人以买大小、单双等方式进行赌博。经查,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被告人姜某用于开设赌场的户名为叶某海、魏某丽的银行账户赌资入账金额共计人民币12642923元。
被告人姜某于2019年3月16日在松溪县河东乡河东东五巷65号被松溪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姜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陈某某、游某某、詹某雪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专项审计报告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__
副检察长:王晓亮
检察员:熊劲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姜某现羁押于松溪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四册,起诉书副本八份,证人名单一份,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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