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秭归县。原告(反诉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秭归县。被告(反诉原告):宜昌长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东山大道109号B栋1904、1905号。法定代表人:江妍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金华,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姜某、王某与被告(反诉原告)宜昌长楹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2017年11月8日,宜昌长楹置业有限公司对姜某、王某提出反诉。2017年11月27日,姜某、王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同日,宜昌长楹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姜某、王某、宜昌长楹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姜某、王某撤诉;二、准许宜昌长楹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本诉)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姜某、王某负担;案件受理费(反诉)50元,由宜昌长楹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发伦
审判员 张浴阳
审判员 唐雁莉
书记员:向亚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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