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某,男,生于1987年8月15日,汉族,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敏,湖北鑫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香某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经济开发区姚家港化工园区沿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韩军。
被告:武汉世峰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建设路特*号。
法定代表人:董泽修。
原告姜某与被告湖北香某化肥有限公司、武汉世峰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因原被告自行在庭外和解,原告姜某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姜某撤诉。
本案不收取受理费。
审判员 柴兰
书记员: 梅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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