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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与湖北香某化肥有限公司、武汉世峰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姜某,男,生于1987年8月15日,汉族,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敏,湖北鑫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香某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经济开发区姚家港化工园区沿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韩军。
被告:武汉世峰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建设路特*号。
法定代表人:董泽修。

原告姜某与被告湖北香某化肥有限公司、武汉世峰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因原被告自行在庭外和解,原告姜某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姜某撤诉。
本案不收取受理费。

审判员 柴兰

书记员: 梅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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