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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与赵某某、田东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现住。
委托代理人余立宁,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宜昌市西陵区,现住。
被告田东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宜昌市秭归县,现住宜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田东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2.5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 影

书记员:韩傲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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