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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智某与宜昌饰家永兴有限公司、龚红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姜智某
王作新(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
宜昌饰家永兴有限公司
刘晓军(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
龚红海

原告姜智某。
委托代理人王作新,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饰家永兴有限公司。
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新华路93号。
代表人罗成,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晓军,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授权。
被告龚红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智某与被告宜昌饰家永兴有限公司、被告龚红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智某于2016年8月10日以与两被告庭外和解并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智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姜智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5元由原告姜智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姜智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姜智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5元由原告姜智某负担。

审判长:闫进峰

书记员:梅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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