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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景山与田某某、杨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姜景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铁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琳,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伊春市翠峦区。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铁力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田地街128号。
负责人:蒋建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姜景山与被告田某某、杨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姜景山分别于2018年3月14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田某某、杨某某的诉讼,于2018年3月27日以收到保险理赔款为由申请撤回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姜景山的撤诉确系本人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姜景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46元,减半收取1673元,由姜景山承担。

审判员 张淑霞

书记员: 尹佳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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