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某某,男,1955年7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丛铭,黑龙江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洪鑫,黑龙江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女,1973年8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百好花园。
原告姜某某与被告孙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姜某某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以被告信息不完善不能送达,无法达到诉讼目的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故退还原告姜某某9940元。
审判员 许永
书记员: 季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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