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某
任传峰(黑龙江鸿盛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原告姜某某,住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任传峰,黑龙江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住齐齐哈尔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00元,减半收取2450.0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00元,减半收取2450.0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彦红
审判员:徐桂莲
审判员:王淑华
书记员:李明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