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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诉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姜某某
任传峰(黑龙江鸿盛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原告姜某某,住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任传峰,黑龙江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住齐齐哈尔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00元,减半收取2450.0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00元,减半收取2450.0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彦红
审判员:徐桂莲
审判员:王淑华

书记员:李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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