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上海善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刘扬国,负责人。
原告姜某某与被告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姜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诉讼费用,并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姜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沙 莎
书记员:林梅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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