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煌,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原告姜某诉被告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姜某于2017年7月17日以被告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某负担。
审判员 贾鹏程
法官助理李莹莹 书记员薛芙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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