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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姜某,男,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现住辽宁省沈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风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住浙江省德清县新市。 原告姜某与被告陈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撤诉。
审判员:周 楠
书记员: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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