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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振华与孙卫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姜振华
李众石(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
孙卫国
谭凯焕(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

原告:姜振华,男,1958年1月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法定代理人:姜威(原告之子),男,1983年5月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众石,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卫国,男,1974年9月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凯焕,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姜振华诉被告孙卫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
原告姜振华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振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姜振华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振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姜振华负担。

审判长:丁玲
审判员:邓卫平
审判员:孙秀萍

书记员:耿云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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