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冯连成,黑龙江省前锋农场网络电视有限公司干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生,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某,无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威(系姜某某之子),沈阳恒信投资有限公司法务。
上诉人冯连成因与被上诉人姜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6)黑8102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姜某某于2017年4月10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一审被告冯连成的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姜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6)黑8102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姜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475.00元,减半收取737.50元,由姜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姜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吉凤 审判员 周志强 审判员 韩 冬
书记员:郑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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