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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与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姜某某
曾昭洪(湖北若磐律师事务所)
郭某
郭先标

之一
原告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
委托代理人曾昭洪,湖北若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张家界市人,住湖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委托代理人郭先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被告郭某父亲,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处理完该纠纷,原告姜某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姜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姜某某撤回对被郭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计1,710元,由被告郭某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姜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姜某某撤回对被郭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计1,710元,由被告郭某负担。

审判长:谢泉章

书记员:夏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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