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建明,男,1989年9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智勇,安陆市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北安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解放大道特1号。法定代表人:江云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俊,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红伟,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建明与被告湖北安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认为,原告于2018年5月30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建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姜建明负担。
审判员 熊小宝
书记员:刘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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