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建国,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平,湖北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曾格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
原告姜建国与被告曾格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姜建国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建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建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8元,由原告姜建国负担。
审判员 方向明
书记员:余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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