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建兴,女,1965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理人:陆一生(系原告丈夫),1963年2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达村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世康,上海振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笑笑,男,1991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上海驹马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鹏飞,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原告姜建兴诉被告赵笑笑、上海驹马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继续收集证据,不再缴纳诉讼费为由,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 林
书记员:李 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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