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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与湖北亿达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姜某某
张光龙(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
湖北亿达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张某某

原告姜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光龙,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亿达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建东大道488号。组织机构代码:55974718-0。
法定代表人韩庆功,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湖北亿达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姜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307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对被告湖北亿达线缆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秭归县茅坪镇建东大道488号的房屋予以查封(价值限于640000元内,房屋产权证号:秭归县房权证茅坪镇字第1000***号),查封期限为二年。并同时对原告姜某某提供担保的位于秭归县茅坪镇丹阳路17号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房屋所有权证号:秭归县房权证茅坪镇字第0114***号),查封期限为二年。本案现经调解已达成调解协议,对原告姜某某提供担保的财产再无查封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一款  第(四)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六)、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姜某某所有的位于秭归县茅坪镇丹阳路17号的房屋一套的查封(房屋所有权证号:秭归县房权证茅坪镇字第011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湖北亿达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姜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307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对被告湖北亿达线缆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秭归县茅坪镇建东大道488号的房屋予以查封(价值限于640000元内,房屋产权证号:秭归县房权证茅坪镇字第1000***号),查封期限为二年。并同时对原告姜某某提供担保的位于秭归县茅坪镇丹阳路17号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房屋所有权证号:秭归县房权证茅坪镇字第0114***号),查封期限为二年。本案现经调解已达成调解协议,对原告姜某某提供担保的财产再无查封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一款  第(四)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六)、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姜某某所有的位于秭归县茅坪镇丹阳路17号的房屋一套的查封(房屋所有权证号:秭归县房权证茅坪镇字第0114***号)。

审判长:鲁华强

书记员: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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