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广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北营房镇上窝铺村上窝铺104号,身份证号:×××,电话:177XXXXXXXX。
被告兴隆县福某水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李家营乡苗家营村。
法定代表人于化勇,董事长。身份证号:×××,电话:139XXXXXXXX。
委托代理人祁浩,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电话:139XXXXXXXX。
原告姜广东与被告兴隆县福某水泥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姜广东在本院当庭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姜广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少明
书记员:程菊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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