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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张某与上海华纺和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住金山区亭林镇林盛路XXX号XXX号楼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某。
  被告:上海华纺和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胡志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新宇,上海单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元林,上海单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姜某某、张某诉被告上海华纺和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某、张某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姜某某、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庆阳

书记员:潘  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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