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姜小毛与周海军、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姜小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无职业,住岳阳县。
委托代理人耿协洲,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周海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无职业,住武汉市汉南区。
被告余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无职业,住址同上。系被告周海军之妻。
被告高翔,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无职业,住武汉市蔡甸区。
被告曹维媛,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无职业,住址同上。系被告高翔之妻。
原告姜小毛与被告周海军、余某、高翔、曹维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合同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原告姜小毛的诉讼请求是判令四被告连带清偿原告货款,即本案争议的标的为货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争议标的为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而原告姜小毛的住所地在岳阳县,故岳阳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汉南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周海军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周海军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周海军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岳阳县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姜小毛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汪平红 人民陪审员  刘晓地 人民陪审员  易望起

书记员:熊梦玉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