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
李江西医外科诊所
仇长海(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
原告姜某,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被告李江西医外科诊所,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
经营者李江,该诊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仇长海,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李江西医外科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姜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姜某负担。
审判长:张鑫
书记员: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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